1.定義
電子簽名: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、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。
數據電文:是指以電子、光學、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、發(fā)送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。
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、單證等文書,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、數據電文。
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、數據電文的文書,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、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
2.怎么樣的電子簽名是有效的
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4個條件的,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:
(1)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,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;
(2)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;
(3)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(fā)現;
(4)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(fā)現。
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。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。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,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,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。
偽造、冒用、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3.有效的數據電文
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,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,視為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要求的書面形式。
符合下列2個條件的數據電文,視為滿足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原件形式要求:
(1)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;
(2)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,內容保持完整、未被更改。但是,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、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(fā)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。
4.文件保存要求
(1)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;
(2)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、發(fā)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,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、發(fā)送或者接收的內容;
(3)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(fā)件人、收件人以及發(fā)送、接收的時間。
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、光學、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、發(fā)送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。
5.電文的真實性
考慮以下4個因素:
(1)生成、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;
(2)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;
(3)用以鑒別發(fā)件人方法的可靠性;
(4)其他相關因素。